一、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操纵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二、严禁各种规避招投标的行为,以及在招投标操作、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严禁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拢标”、“泄密”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四、严禁要求中标承包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五、严禁招标单位及其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接受投标企业、承包企业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以及在以上企业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各类发票。
六、严禁在对报名参加投标企业的考察中,要求或接受被考察单位安排的吃请、旅游及各种娱乐活动。
七、严禁招标单位借工程建设之机,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金和挪用、私分工程款项。
八、严禁招投标管理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与投标人员合股经营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严禁应予不良行为记录而不予记录,应予以公示而不在有关媒体上公示的情形。
十、严禁审价、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或不认真履行服务职责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行为,视情形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