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廉洁奉公的队伍形象,现围绕在工程建设全程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规定。
二、不准越权、滥用职权,有意刁难、拖延办理有关工程事宜,严禁违反规定拨付工程款或拒付工程款。
三、不准违反规定对招标工作进行干预。凡是涉及工程招投标的,一律按招投标规定办理。
四、不准违反工程承发包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
五、不准接受工程建设、拆迁过程中所涉及人员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六、不准收取工程设备采购和工程结算等方面的回扣。
七、不准在工程建设、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乱开口子、
八、不准向承包商索取财物,接受承包商的吃请或到承包商处报销任何发票。
九、不准为亲友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或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十、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一、不准违反财政纪律,提高各类补贴和乱发奖金、实物。
十二、不准参与黄、赌、毒,严禁挥霍浪费公款。
十三、要恪尽职守,不准失职渎职。
对上述违反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查实,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